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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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统计数据受罚一点不冤
宁波海曙法院判决维持市统计局行政处罚
王岚 王丽红

  本报讯  因瞒报、虚报统计数据被罚款1万元,宁波市一企业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该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宁波市统计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被告市统计局胜诉。据悉,这是宁波市首起统计行政诉讼案。
  今年上半年,宁波市统计局在对企业的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宁波市华迅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年报销售总额瞒报了2100多万元,零售额虚报了3800多万元;今年3月的一份月报销售额瞒报了139万余元。根据有关规定,7月26日,市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月26日,华迅公司以“宁波市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称,是统计部门下发的报表没有注明统计指标解释,从而导致企业的“错报”与“误报”,主观上并无故意,因此被认定“虚报”、“瞒报”是定性错误,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宁波市统计局在庭审中辩称,其下属的鄞州区统计局曾于去年12月召开会议,对报表的指标口径作了详细说明,且在培训中作了特别的提示,原告方当时也曾派人参加。另外,这些报表是国家统一制作的,统计部门在开会时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企业就年报的填报作了说明,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报表中出现的瞒报、虚报事实,可以印证原告在主观上有过错。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企业法人,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应尽的法定义务。而原告在上报的统计资料中既有低于或高于实际数据的行为,又在派员参加统计年报工作会议后发生填报过失,有主观过错。被告据此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也是恰当的。
  得到判决结果后,宁波市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统计资料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时有发生,之所以存在这些统计违法行为,跟社会整体统计法制观念较淡薄有关。这个案例,有利于加深社会各界对统计执法的认识与理解。